去年底行政院長林全與金融產業座談會中,達成針對已理賠失竊車在3個月建立「註記」機制,以防堵不法集團詐保竊險,但公路總局官員不同意,拖了8個月,至今辦不到。圖為當時林全在會中致辭畫面。記者孫中英/攝影 分享 facebook 去年12月22日,行政院長林全與金融產業座談,會中針對「詐保汽車竊盜險」事件頻傳,行政院責成交通部與金管會及產險業合作,以「3個月」時間建置,針對已理賠的失竊車,追加「註記」機制。但現在8個月都過去了,失竊車追加「註記」機制,連個影都沒有。金融總會在去年12月22日,在台大醫院國際會議中心舉辦「院長與金融產業座談會」,林全親自到場訓話,金融業各大公會都派高層出席,盛況空前。而會中「少數」達成共識的結論之一,就是針對已理賠失竊車,追加「註記」機制,沒想到8個月後,因為公路總局「有異見」,交通部與保險業者只好「繼續研議中」。產險業者解釋,這種「假失竊、真詐財」的做案手法是,不法集團先為車輛投保竊盜險,隨即謊報汽車失竊,並向產險公司請領竊盜險理賠金,但沒多久就尋獲失竊車,「再重新領牌並轉賣給不知情第三人」;不法集團除了原先已拿到的竊盜險理賠金,因為轉賣車輛給第三人,還可再賺一次。目前汽車失竊向警方報案後,尋車期是30天,超過30天找不到車,產險業會理賠,但這台車必須同時「在監理站註銷車籍」;不法集團的手法是,一超過30天,就申請保險理賠,但沒多久,就找到車子(因為根本沒失竊)。產險業者說,不法集團找到「根本沒失竊」的失竊車後,會先向警方報備已找回車輛,拿到警方開出的「尋獲證明」後,立即去監理站「重新領牌」,領牌後馬上轉賣給不知情的第三人;但在整個流程中,產險業都不知情,因此無法要求不法集團「吐出」保險理賠金。若要防堵這個犯罪流程中的「漏洞」,產險業在理賠失竊車輛後,要先通報給保險犯罪防制中心,再由保險犯罪防制中心將資料傳送到公路監理機關「加以註記」。也就是說,若已「註記」過的失竊車輛一被尋獲,警報會大作,產險公司將知情,即可據此要求相關人等退還已理賠的保險金或處分車輛。也就是說,對已理賠失竊車「追加註記」,除可防堵不法集團「自導自演」詐領保險金、遏止犯罪,還可同時保障「不知情(向不法集團購車)」的民眾權益。交通部路政司雖同意,可建置已理賠失竊車追加註記機制,但公路總局官員卻「一夫當關」反對到現在,且反對理由,居然是「要維護個資、保障民眾隱私」所以不能「加註記」。產險業者說,實務上,已理賠失竊車再尋獲,幾乎都證實是「詐保」,不追加註記,其實是保障「犯罪集團隱私」,實在很難想像官員的心態。且以行政院高度達成的共識,執行機關照樣「打臉」,對失竊車「加註記」都做不到,還有什麼事做的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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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鄭宇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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